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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据切忌不规范

1999-09-18 来源:生活时报 宁 一 我有话说

民间借贷行为,立借据是明确借贷关系的一种有效书面证明。因此,立据是借贷的凭据。但立据如果不规范,就容易使借贷关系发生混淆,甚而会给别有用心者造成可乘之机。

借据,应详细写明借款用途、金额、借款人、保证人、利率及借款、还款时间、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。首先,写明借款用途,是因为借款用途不当,不受法律保护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,禁止非法借贷,由于赌博、非法活动等所欠债务属于非法借贷,不受法律保护;对构成犯罪的,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其次,借款金额一定要用大写数字写清。曾有一人借款三百元,因他在借据上用小写写了“借款300元”,到还款时借据上成了“借款1300元”,平白无故多出1000元,明明是对方后来在“300元”前加了个“1”,但进行技术鉴定时,却因笔划太少,无法做出鉴定结论,结果此人官司打不赢,白白贴进去1000元。如果他用大写“叁佰元”,对方要加上“壹仟”,肯定会被鉴定出来的。再有,“借款人”、“保证人”的名称一定要规范。有的人按当地的习惯把借款人写成经手人,把保证人写成中间人。这样,一旦发生借贷纠纷,经手人和借款人的责任就差别很大,而保证人和中间人的责任就更不一样了。还有,借款利率一定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,我国法律规定,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要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(包括利率本数),超出此限度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。最后需要提醒立据人的是一定不要忽略了借据中的借还款时间。有的立据者马虎大意,只写了“今借××伍仟元,三个月后还”,落款只署了名字而未写时间。结果这“今借”不知是何年何月何日借,“三个月后还”也就不知该是何年何月何日还。一旦引起纠纷,将是一起难以扯清的糊涂官司。所以,规范的借据应当写明何年何月何日借,何年何月何日还。超期不还,是加罚金还是诉诸法律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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